(1).单位或个人提出鉴定委托:
*单位委托:凭委托单位的委托书或介绍信提出委托;
*个人委托:被鉴定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委托书,个人凭身份证原件办理并复印留底。
(2).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被鉴定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出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与文书鉴定有关的材料:送检的有疑问的文件、充分、真实的样本材料;
*有关案件性质 的其他相关材料。
(3).鉴定所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委托:
*收取鉴定委托书或介绍信,核对被鉴定人身份(以身份证为准,验原件留复印件);
*了解被鉴定人的基本案情;
*审核是否满足鉴定时限要求,鉴定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充分、真实;
*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委托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补齐材料或告知其不予受理。
(1).单位或个人提出鉴定委托:
*单位委托:凭委托单位的委托书或介绍信提出委托;
*个人委托:被鉴定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委托书,个人凭身份证原件办理并复印留底。
(2).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被鉴定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出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与法医临床鉴定有关的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X光片、CT片、MRI片及其相关检验报告单;
*有关案件性质证明材料: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书等;
*其他:如既往鉴定意见书等。
(3).鉴定所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委托:
*收取鉴定委托书或介绍信,核对被鉴定人身份(以身份证为准,验原件留复印件);
*了解被鉴定人的基本案情和伤残情况;
*审核是否满足鉴定时限要求,鉴定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充分;
*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委托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补齐材料或告知其不予受理。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
尊敬的委托人(申请人/当事人):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由办案机关审查判断,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2、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不利。
3、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
4、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只有办案机关才能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包括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司法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5、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鉴定意见被用于非法事项或违背社会公德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后果。
6、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办案机关可能准许。
7、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某些鉴定可能需要耗尽或者损坏鉴材,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鉴材。对鉴定需要使用、损毁、消耗或无法退回的鉴材,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承担责任。
8、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