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案例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案例 文书鉴定案例
交通事故当事人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3-12 11:21:3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7日,吴某在泉港区钟山路菜堂屠宰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鉴定过程】

1.吴某扶双拐入鉴定室接受检查,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左下肢大腿外侧见一长25cm手术缝合瘢痕,双下肢等长。左髋关节活动度:屈曲120°,伸展-5°,内收30°,外展40°,内旋40°,外旋30°;右髋关节活动度:屈曲125°,伸展0°,内收30°,外展40°,内旋40°,外旋30°。左膝踝关节活动正常,四肢肌力级肌张力正常。

阅2016年12月17日泉州泉港区仁爱医院吴某左股骨DR片示: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阅2018年1月13日泉州泉港区仁爱医院吴某左股骨DR片示:左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骨折线模糊,可见骨痂生长,内固定在位。

2.摘抄泉州泉港仁爱医院吴某出院小结(2016.12.27-2017.01.15)摘要:患者以“外伤致左大腿肿痛、畸形、活动障碍半小时”。入院查体:左面部可见2处皮肤挫裂伤口,约3cm、3cm,出血,少许污物污染。左大腿中段肿胀、压痛、畸形,有异常活动,可触及骨擦音,左下肢较右下肢短2cm,左小腿胫前少许皮肤擦伤渗血,创周压痛;足背动脉可触及搏动。辅助检查:左股骨正侧位片检查示左股骨中段骨折,断端错位。 于急诊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左侧股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予抗感染、促进骨痂生成等对症支持治疗。出院诊断:左侧股骨中段骨折,左面部、左小腿皮肤挫擦伤。

摘抄泉州泉港仁爱医院吴某出院小结(2017.06.07-2017.06.24)摘要:患者以“左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5月,疼痛4天。”入院查体:左大腿夹板外固定,中段外侧可见一纵形手术切口瘢痕约20cm,愈合良好,左大腿中段压痛,叩击痛,可触及骨擦感或音,足背动脉搏动好,局部皮肤触觉正常。左大腿中段有异常活动,髋关节、膝关节及踝关节活动正常。双下肢等大等长。于2017.06.08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左股骨干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钢板内固定术+取左侧髂骨植骨术”,术后给予静滴头孢唑林钠预防感染,甘露醇针消肿。出院诊断:左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钢板断裂。

摘抄2017年4月10日某司法鉴定所吴某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摘要:被鉴定人吴某左股骨骨折,本次法医临床学检查其左下肢尚无法承负自身体重,无法正常行走及下蹲,左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经测量计算,其左髋关节丧失功能28.79%(25%以上,50%以下),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11款之规定,将其左下肢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并结合其临床治疗及恢复情况,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第10.2.10.b)款之规定,并结合其临床治疗及恢复情况,其误工期评定为150天,护理期评定为60天。

【分析说明】

吴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股骨中段骨折,经医院行“左侧股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及对症治疗后病情稳定出院,未遗留明显功能障碍,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有关规定规定,评定为未达到伤残等级。吴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股骨中段骨折,经医院行“左侧股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及对症治疗后病情稳定出院,在康复期间,因内固定断裂于2017年6月7日再次入院治疗,2017年6月8日医院对其行“左股骨干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钢板内固定术+取左侧髂骨植骨术”及对症治疗后病情稳定出院。经审查,讨论认为,吴某第二次住院治疗是因2016年12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左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因内固定物断裂。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联性。

【鉴定意见】

2016年12月27日,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侧股骨中段骨折等,其损伤后遗症尚未达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

拨打电话 在线沟通